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产学研育人平台是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学校组织人才培养和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满足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提升校企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为加强管理,进一步发挥校企共建产学研育人平台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与企业共建的研发与应用类育人平台,包括实验室、工程中心、实体公司、协同中心等。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三条 合作共建育人平台的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着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
第四条 校企共建育人平台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需求;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先进的设备条件;
(三)具有持续提供产业先进技术及信息的能力;
(四)能够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研发和应用平台。
第五条 不适宜建设的校企共建育人平台范围
(一)拟建设的校企共建育人平台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二)单纯进行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科技研发无关的商业性生产经营;
(三)占有的学校资源量与其产学研项目效益明显不相一致。
第六条 平台校内合作单位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进行详细调研,并将调研报告送交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服地办)审核。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共建育人平台,均应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平台校内合作单位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并纳入合同(或协议)范围,具体内容以合同(或协议)规定为准。
第八条 合同基本内容
校企共建育人平台合作合同(或协议)中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校企共建育人平台名称和合作范围、目的和目标;
(二)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
(三)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如合作成立实体公司,需明确公司章程学校只承担出资额度相当的法律责任;
(四)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
(六)平台占有学校资源(房屋资源、设备资源、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
(七)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的承担方和承担责任;
(八)平台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
(九)合作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及保密条款;
(十)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期限
合同(或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伍年。合同完成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续签。
第十条 合同审定和签订
校企合作成立实体公司时,由服地办组织格式审查,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报学校主要领导审阅,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校企共建其它育人平台合同(或协议)由服地办组织审核,由学校主要领导审定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校企共建育人平台合同(或协议)签署生效之后须将一份原件报服地办备案存档。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校企共建育人平台由服地办负责实施,归口管理。
其职责是:
(一)负责平台的立项管理;
(二)负责平台的合同(或协议)审核和管理;
(三)负责组织平台周期评估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平台终止时的审计、资产清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平台校内合作单位负责平台日常管理、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
校企共建育人平台建设期间,平台校内合作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列出仪器设备明细清单,由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
属合同(或协议)规定或企业书面承诺出资购买或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捐赠手续入账。
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平台校内合作单位不得擅自处理资产,应按合同规定确定归属,以免发生资产纠纷。按合同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的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按合同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收回,不得擅自扣留。
第十五条 投入资金与合作研发课题管理
企业以资金形式投入的建设经费纳入学校经费范畴,由校内相关单位进行管理和分配,学校不做提成。其经费支出中,主要用于购置设备、仪器、软件、资料和实验环境改造等。属于招投标范畴的大型仪器、设备、装置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
若企业投入共建育人平台资金中含有课题研发任务,应签订相应的技术合同,明确研发课题内容、研究经费数额、课题时间、课题负责人等,纳入委托类科研项目管理范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
凡校企共建育人平台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文、著作、专利等),均应署合作各方名称、共同所有,并纳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按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益。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
学校在校企共建育人平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账立目,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开放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合作共建的实体公司按照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独立运营,自负盈亏,并及时按季度提交相关财务报表,接受学院监察审计处审计。
第十八条 档案资料管理
校内各单位收到的关于校企共建育人平台的档案资料(包括参加会议发放的有关资料),要及时送交学校档案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共建育人平台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共建育人平台的年度效益评价
平台校内合作单位应对平台的人才培养、研发和应用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和资产管理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检查合同(或协议)履行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报服地办。
(二)校企共建育人平台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或协议)期限在伍年(含伍年)以上的共建育人平台,由服地办组织周期性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或协议)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平台校内合作单位和合作企业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学院校企共建产学研育人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院行政〔2014〕1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
合肥学院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