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辅导员协会章程
发布人:学生门户  发布时间:2018-11-21   浏览次数:1000

第一条 合肥学院辅导员协会,是为进一步发挥辅导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加强辅导员之间的经验和知识共享,促进辅导员工作专业化水平的提高,逐步推进辅导员工作的职业化进程,以合肥学院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为主体,自愿联合结成的全校性、专门性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43号令)等文件精神,努力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客观规律,为不断优化学生辅导员队伍,进而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效性提供保证。本协会以服务引导辅导员的能力素质提升,促进辅导员工作方法的改进,推进辅导员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为宗旨。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合肥学院学生工作部(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协会着力推进、加强辅导员的培训、开发辅导项目,在为辅导员提供经验知识共享、思政工作拓展、指导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和办学方向;

(二)热爱辅导员工作,曾经或者正在担任辅导员工作或相关学生工作;

(三)承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四)自愿加入协会,并经由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享受协会拥有的各种资源的权利;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批评的权利;

(三)参与协会章程的修改及各类协会制度的制订;

(四)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予的任务;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协会的组织架构如下:

(一)名誉顾问:学工部部长、各院(系)党总支书记

(二)会长、副会长;

(三)理事团;

(四)秘书处;

第九条 经费来源:(一)主管部门拨款;(二)捐赠与赞助。

第十条 经费管理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一)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在听取会员意见、整理会员提案的基础上主持进行。

(二)修改的章程,经成员大会审议,终稿赞同人数达到全体会员数二分之一即为有效。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需涉及表决的文件,凡参与表决人员达到全体会员数三分之二,即为有效。赞同人数达到全体会员数二分之一的决议即为正式决议。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合肥学院辅导员协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