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6-10-28 浏览次数: 728

合肥学院“三好学生”、优秀

学生干部评选办法(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我院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及奖励办法。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按学生人数的10%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人数的10%评选。

2、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公平、公正、公开。·

3、各班将评定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单报系,由系初步审核公示后报学工部审批、公示。

4、院团委指导的学生组织(院学生会、社联、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等)、院体育俱乐部和院新闻中心等学生组织的优秀学生干部由各主管部门按学生干部人数的10%评选推荐,经各系确认相关条件后,由各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报学工部审批、公示。

5、学院每年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三好学生”登记表》、《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成绩良好以上,注重创新意识和综合能力培养;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认真参加体育俱乐部活动,成绩良好以上,体质健康测试合格;

4、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爱护公物。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维护社会公德;

5、积极参加志愿(义工)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讲究卫生,维护校园和宿舍卫生和安全;

6、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20%。

第三条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学生干部职责;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勤奋好学,成绩良好以上;注重创新意识和综合能力培养;

3、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同学,大胆管理,在班级中有较高的威信;

4、带头参加志愿(义工)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自觉维护校园和宿舍卫生和安全;

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30%。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资格。

1、凡在本学年受到院通报批评和各种校纪、团纪处分者;

2、凡在本学年所修课程考核(含补考)有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3、所在宿舍在本学年卫生检查总评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者;

4、因不良行为学院认定不宜参评者。

第五条学院可根据需要增加和减少评选条件,修订评选办法,并事先公告。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