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经校党委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校业务工作中有关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的保密要求执行。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能够及时公开,又要确保不会造成失密、泄密。
第四条 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涉及学校业务工作中有关秘密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对于没有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但内容可能影响社会和学校安全稳定,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对涉及学校业务工作中有关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保密审查程序
(一)各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
(二)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查,并确认签发。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泄密事件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