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合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学校的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务实节俭的原则。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由相应校内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接待规范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论证指导、就业招聘、合作共建等公务活动等范围内,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三)未经审批的庆典、论坛、研讨会、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第六条 学校或系部举行教学科研等活动,需邀请其他单位或个人参加的,应按规定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出邀请。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八条 公务接待用餐和住宿安排严格按标准执行。
(一)公务接待用餐参照合肥市公务接待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一律不准饮酒,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工作餐和宴请不得提供香烟。
(二)学校所有省内公务接待活动(除外事、招商活动外),一律不准安排和饮用各种酒类,包括含有酒精的饮料(包括个人自带)。
(三)公务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在校内餐厅安排。确需在校外安排的,须经批准。
(五)公务接待活动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当严格执行学校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学校公务接待采取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校内各单位在接待前应提前填写《合肥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审批后方可接待,《合肥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作为安排接待活动和费用报销的依据。
第十条 以学校层面安排的公务接待,由校长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后,分别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费用管理与报销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总量管理和控制。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报销时,需提供《合肥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发票、菜单、公函(对邀请来校参加教学科研等活动的,需提供具体活动安排及受邀人员单位和姓名),报销审批权限按照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在校外接待费用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杜绝以现金方式支付。对手续和票据不全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涉及外事以及港澳台等接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港澳台工作办公室参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修订)(院行政〔2016〕302号)同时作废。
合肥学院
2018年4月28日